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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作家,如鲁迅等不断出版的书,稿酬费需要征税吗,稿费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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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6: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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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6: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取得稿酬,是【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体现。
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规定的。其中: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个权利属于“人身权”,无限期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个权利属于“财产权”,最长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后50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注意看看,记住【50年】这个时间就好。所以,作者逝世50年后,出版其作品,出版社就可以不再支付稿酬了;50年以后,仍然需要支付稿酬,当然该稿酬是支付作者的继承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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