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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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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10: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jiedu/202101/t20210115_3644599.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答
发文日期: 2021-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答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8年3月,我国启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拟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境外普通股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2019年4月,为支持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了存托凭证相关税收政策。
  随着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创新企业原始股东以持有的存量股份为基础证券,也可在境内转换发行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试点内容变化,为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编写了政策解答。
  1.问:什么是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
  答: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8〕21号),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在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与A股类似的制度安排,对于以发行前存量股份转换而来的存托凭证,应参照股票相关规定进行限售处理,此类存托凭证称为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
  2.问: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支持存托凭证发展,试点期间存托凭证的税收政策原则上也与A股市场税收政策保持一致。以创新企业原始股东持有存量股份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其证券性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类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限售存托凭证取得的所得,应比照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收入减除存托凭证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限售股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执行。
  4.问:个人持有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照限售股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持有的限售存托凭证,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证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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