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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税函〔200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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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税函〔2004〕9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3835&idx=6&sn=b12665f7cb21771f8451388de99ee789&chksm=826f6924b518e03232b9e4afdb1dff4632c90853d86e6e4462785c821b6099ec7b26541377d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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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税函〔2004〕941号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三、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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