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84
  • Tax100会员 28126
查看: 411|回复: 0

[立信永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267

主题

1267

帖子

142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422
2021-1-11 16: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3726&idx=7&sn=378812790453365fe09e9c1d443af139&chksm=826f69d1b518e0c70a7fa84a8f390a70f7f5f1c5652df44ca86c92ea11d18f0a09d5f2986462#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605_161035472729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