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马国保入职山东某公司担任橡胶配方工程师,后担任部门经理。
2017年6月12日,马国保(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该劳动合同注明:马国保已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不再缴纳其他保险。
2017年9月21日,马国保出具承诺书一份:本人马国保,公司已向我告知并要求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已在居住地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如在公司继续缴纳原保险将被注销,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执意缴纳,我将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
本人在此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有违反按照本人主张三倍金额赔偿公司,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0年1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马国保谈话要求其加强管理,其后马国保未到公司工作。
2020年1月9日公司向马国保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书》,通知马国保调整岗位至技术部,2020年1月12日前报到,逾期视为自动离职,马国保拒绝签收上述两份通知。
2020年1月10日,马国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