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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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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53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51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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