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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规〔2020〕3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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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011/t20201119_1340282.html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冀财规〔2020〕31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规〔2020〕3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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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0〕31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除适用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外,还包括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舞台精品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八条 舞台精品工程建设,用于支持院团剧本和剧目的创作生产(含优秀传统戏曲的整理复排)、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支持戏曲剧目。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中央补助我省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省本级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等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和规定程序,负责省本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支出。
  1.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基本因素权重及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金额。基本因素及权重包括:
  (1)常住人口数(权重20%),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2)国土面积数(权重20%),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3)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30%),按统计或民政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4)行政村(含社区)个数(权重30%),按统计或民政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村(含社区)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5)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
  2.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市、县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该地区基本因素得分/∑各地区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地区基本因素得分=∑(某地区相关基本因素值/全省该项基本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央重点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中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家主管部门明确的支持方向和标准分配;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由省级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和有关政策要求确定补助规模。
  (三)中央补助我省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 国家、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2. 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参照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并与上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四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十八条 资金应按照规定补助的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结余结转管理,按照财政结余结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设立要能全面、清晰反映专项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并以相应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按照相关绩效标准要求设置和审核。
  (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对整体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县提出区域绩效目标要求;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组织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设定,经市、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开展,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日前根据行政区域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形成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有关市、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日前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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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规2020 31号  发表于 2021-6-16 13:57
冀财规〔2020〕31号  发表于 2021-4-2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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