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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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手段
| 具体情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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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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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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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纳税人“首次”未申报,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未申报,是指纳税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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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扣缴义务人“首次”未申报,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未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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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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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应开未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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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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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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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离线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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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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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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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拆本使用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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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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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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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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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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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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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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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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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丢失发票(空白票)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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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损(撕)毁发票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发票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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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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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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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是纳税人,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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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手段
| 具体情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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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1.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以内,罚款50元,个人及农村合作社逾期第13次及以上次数(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单位及其他组织每逾期一次,罚款50*N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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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 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以内,罚款50元,个人及农村合作社逾期第13次及以上次数(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单位及其他组织每逾期一次,罚款50*N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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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元-5000元,修改为:1元-5万元
一般:5000元-5万,修改为:5万-10万
严重:5万至5万以上,修改为:10万至1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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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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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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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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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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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拆本使用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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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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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元-5000元,修改为:1元-5万元
一般:5000元-5万,修改为:5万-10万
严重:5万至5万以上,修改为:10万至1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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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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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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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50份,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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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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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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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丢失发票(空白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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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撕)毁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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