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如何把握《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总分机构基础信息备案、预缴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查补税款归属及入库等相关内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基本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仅在税款入库级次、申报表填写、税务评估或检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现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与《公告》有怎样的联系?
现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主要有: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27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
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
《公告》正式发布以后, 浙国税所[2008]16号、浙国税函[2009]27号正式失效,其他三个文件待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发布失效与否。
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哪些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规定,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四、省内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该《公告》?
《公告》于2013年一季(月)度预缴申报期起开始施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28号文件,不适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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