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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收藏 | 图表列示,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往这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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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9 01: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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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收藏 | 图表列示,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往这儿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18195&idx=2&sn=5402a7fafeb9f80d6c404ca6206a1542&chksm=826f732cb518fa3a66dc073c0c7cba86328ce02892e1267e8aaa40bc446f50b3a80b9f9bb5c5#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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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3 18:46 编辑

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NO.1
发卡时/充值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O.2
实际消费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NO.3
资金结算时
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情况总结如下: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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