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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专栏] 51社保余清泉在《人力资源》杂志第9期发表文章《灵活用工核心辨识与实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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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2: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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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余清泉专栏
标题: 51社保余清泉在《人力资源》杂志第9期发表文章《灵活用工核心辨识与实务运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kwMjkwOA==&mid=2247484852&idx=1&sn=d314b22b3da9e6dcb62d8841ca41e6cd&chksm=e998e027deef6931b0a5523b36062053f741fed307794d23aa00fd25a3c480b0b9527322c75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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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灵活用工核心辨识与实务运用》
刊发:《人力资源》杂志2020年9月总第470期
作者:余清泉
(全文约4500字……)

2020年“灵活用工”火了。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适应企业灵活用工需要,发展零工市场”。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2020年8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人。

【壹】
“灵活用工”在国内语境相对模糊和混杂

“灵活就业”与“灵活用工”,一体两面,前者是针对劳动者而言,后者是针对企业来看,“灵活用工”就是不同于标准用工的其他用工形式的总和。在当前灵活用工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灵活用工”在当前国内语境还是一个相对模糊和混杂的术语。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
第一,在学术上一般把就业分为两类,说法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标准就业”与“非标准就业”、“稳定就业”与“弹性就业”等,我们“灵活就业”就相当于“非正规就业”“非标准就业”或“弹性就业”,这是一个总包,是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或标准就业的其他就业形式的总和,所以,内容相对繁杂。
第二,“灵活用工”目前仍是一个通用流行口语,尚未成为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同时又涉及到劳动法、税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视角,需要从更顶层的逻辑来理解识别。灵活用工是不同于传统标准用工的其他形式的总和,理论上既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比较熟悉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标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务承揽、业务外包、个体经营等非劳动关系,也包括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伴生的新模式新业态就业,法律关系跨度特别大。
第三,技术进步、经济形态和劳动变革等发展非常迅速。灵活用工强势崛起背后与产业经济变革、社会分工发展、互联网技术深入应用等息息相关。当前世界各国现有的劳动用工法律体系是基于工业革命之后制造业工厂化诞生的,制造业的特点是人和生产资料、地域高度绑定,用工形态集中化、稳定化。而现在各国都在面临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越来越大的事实,服务业尤其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下的现代服务业,用工形态更加离散化、灵活化。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老行业出现新场景,老文件面临新问题,甚至原有文件都没有考虑到会出现现在这些新场景,这也造成了理解混乱。
因此,厘清“灵活用工”概念显得尤为必要。51社保是国内最早提出“三法融合”概念的专业机构,率先将劳动法社保法、个税法融合,从更顶层的逻辑和更本源的法理来重新梳理界定“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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