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1)4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最近又联合制定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免税进口种子种源分年度执行。每年免税进口种子种源计划的具体品种、数量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内签发进口种用审批表(审批表应为机打形式)。 其中,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种源,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2、3、4、5);军队、武警、公安(含缉私警察)、安全部门进口的警用工作犬分别由相关进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6、7、8)。 二、种子种源的进口单位应在自然年度的当年内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申报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机打审批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主管海关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除特殊情况经总署同意外,主管海关对当年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最迟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考虑到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2011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范围内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最晚可延至2012年3月底,相应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 三、有关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代码:811)。 四、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相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手续。对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种用审批表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自201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机打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机打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主管海关应予受理。 六、在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进口单位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按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30%以内出具的进口种用审批表进口种子种源的,进口地海关可先凭进口单位提供的税款担保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待当年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核定下达后,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相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征免税和退保结关手续。 七、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上述部门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进口后可以直接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免税进口的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请有关主管海关加强对此类免税进口种子种源的后续监管工作。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办理凭保放行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10〕452号)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的进口种子种源,请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办理征免税和退保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样式)(略) 附件3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样式)(略) 附件4 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样式)(略) 附件5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样式)(略) 附件6 军队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附件7 武警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附件8 公安部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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