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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虚开发票,最大的风险不是被税务查处,而是虚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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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0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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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虚开发票,最大的风险不是被税务查处,而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88912&idx=1&sn=fadb18201c63b6632b9c2f8b9325deac&chksm=9747eb32a0306224f67d11745d7a1152f277a1948413141cb58fc58691a7e999795a7a5887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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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所谓“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通过虚假走账方式,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很多人会认为虚开行为只要不被税务查处,就不会有什么风险。殊不知,一旦选择虚开这条路,最大的风险并不是来自税务机关,而是虚开公司。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个真实的案例。


基本丨案情
2017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停车场项目。期间,甲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找到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乙公司,合谋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01900元的增值税发票3张。为掩盖违法事实,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假意将发票金额转账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在扣除几个点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返还甲公司。


后来,乙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转账136902.18元,乙公司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当日即将余款127850元转回给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后甲公司又将票面余额164997.82元(301900-136902.18)转账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如约转回。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82元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164997.82元。乙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代开增值税发票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主张返还的164997.82元,系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双方上述违法开具税票的行为,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追缴违法所得并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法官丨说法
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是偷逃税款、损公肥私,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行为人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给付行为,本质上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亦不应受民法保护。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一方面,从违法性角度看,本案虚假给付行为的原因严重违法。本案虚假给付的原因是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危害国家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另一方面,从价值导向看,对于为掩盖偷税等严重违法事实而实施的虚假给付款项不予保护,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人为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而制造虚假流水,表明其将自己虚假给付行为置于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规制之外,法律对其最好的制裁措施便是让其目的落空,即不支持返还。有人认为,不支持返还岂不是让代开发票一方非法获利。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支持返还,将会形成法律纵容甚至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导向。因此,即使代开发票一方因此获利,也不能支持虚假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当然,如果代开发票一方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综上,行为人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代开人拒绝返还虚假给付款项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晶晶亮的税月读后感】
现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资金流是必查的,所以购买虚开发票的企业,肯定需要先转出资金,再想办法让资金回流。
假如虚开发票的乙公司,每卖一张票挣10个百分点,现在当货款流入到自己账户中,相当于挣了100%,10倍的收益放在账户中,让他不心动,恪守承诺把90%的资金再回流给甲公司,太考验他的人性了。
头几次交易乙方一般会展现“职业诚信”,等信任度提高了,甲方最大的一笔资金打进来之后,乙方逃之夭夭是必然的。甲方的损失,是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即使抓到了乙方,这些款项也只能是被没收,而不会返回。
不要幻想着“盗亦有道”,连法律都不怵的人,还会在意道义吗?希望所有有心虚开发票的企业,慎重行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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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07:21: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虚开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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