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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案例:股权代持还原,税务局表示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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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00: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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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案例:股权代持还原,税务局表示不缴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88862&idx=1&sn=6c7632cd0722a93f0f7a0b0b43626f1f&chksm=9747ebfca03062eac674338db304e7800ebd4f9129ef03dde80a0e24709e7d134454ba5d793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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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共创草坪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有关股权转让的部分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4、2009年2月股权转让(P42)

2009年2月20日,共创设备与王强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共创设备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488.00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转让予王强翔;
公司股东吴玉荣、陈金桂分别与王强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玉荣、陈金桂将所持有的共创有限161.84万元及68.53万元出资额以1元/1元出资额转让予王强众。


同日,共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共创有限于2009年2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吴玉荣、陈金桂与王强众的股权转让系王强众被代持股权的还原,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方均对代持及还原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代持还原的真实性,根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询到的共创有限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王强众、吴玉荣及陈金桂的访谈记录,王强众在共创有限设立时委托吴玉荣及陈金桂代为持有的股权已于2009年2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王强众已分别与吴玉荣、陈金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吴玉荣、陈金桂分别持有的共创有限4.05%、1.71%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王强众名下,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各方对前述股权不存在纠纷,代持人过去没有、且未来不会对前述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如上述股权代持还原按照股权转让测算应纳税金额,根据共创有限2008年的审计报告,共创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1.2元,按此测算,吴玉荣及陈金桂分别转让予王强众的161.84万元及68.53万元出资额所涉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6.47万元及2.74万元。


鉴于吴玉荣、陈金桂的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代持的股权,王强众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吴玉荣、陈金桂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而,不存在应缴税款。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欠缴税款的情形。


对此,王强众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本次代持股权还原导致吴玉荣及陈金桂被税务机关追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的滞纳金、罚金等,该等税款及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将由王强众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共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晶晶亮的税月评论】

关于股权代持还原是否缴税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个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这个规定,有三个限定条件,一是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二是基于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三是通过证券公司变更。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股权还原,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除此之外的股权代持还原,能不能参照?从税收政策的执行来看,基层执法机关是没有权力扩大文件适用范围的。


那该公司的代持还原,为什么当地税务机关说不需要征税呢?


其实这是误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没有说征税,也没有说不征税,只是出具了一个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欠缴税款的情形。“


这个证明是什么意思?是说税务机关目前没有发现,发行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有欠税情形。欠税是怎么形成的?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后未缴纳,二是税务机关检查后下达处理决定书后未缴纳。


该证明只是表示,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既没有自己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检查确认,金三系统中没有申报未缴纳的情形,所以说不存在欠税。


至于这个股权代持还原,该不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其实没有出具任何意见。估计是等待如果有后续税务检查,让稽查局自己看着办吧。


上述文本中的“鉴于吴玉荣、陈金桂的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代持的股权,王强众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吴玉荣、陈金桂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而,不存在应缴税款”这句话,是公司自己的看法,不是税务机关的意见,大家不要搞混了,没有哪个税务机关下这个断言。


总局为什么不出台政策,明确股权代持还原,不视同股权转让呢?肯定不能啊,唯一的一个文件规定还列示了三个前提,如果不设前置规定,相信一夜之间,中华大地再没有股权转让业务了,全都变成股权代持还原了。


征税还是不征税?这是个问题。个人看法,在现行政策下,不符合39号公告前提条件的股权代持还原,应该按股权转让征税。


END
案例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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