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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任职受雇报刊、杂志的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员工取得发表文章的收入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而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 )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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