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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员工租赁车辆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而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无需参加其个税汇算清缴。因此,员工缴纳的车辆租赁所得的个税不需要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增加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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