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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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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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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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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2: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规定:“   一、自[size=3][/size]1995年1月1日起,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三、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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