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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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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1031162840384214.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9-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的变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范调整了提取条件,优化了提取流程,简化了提取办理要件,并加大了对违规提取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

(一)规范调整了提取条件。一是取消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条件;二是新增“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提取条件。

(二)优化提取业务流程。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简化了提取业务的办理要件:一是取消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资料。办理要件调整后,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文件原件和建房发票原件。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文件原件和翻建发票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大修费用付款发票原件。二是取消了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提取所需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调整为职工已连续两年以上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则无需提供相关凭证。

(四)加大违规提取防范和治理力度。一是针对利用异地“真购房材料假购房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新增了限制性条款,明确职工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再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二是针对“真租房材料假租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新增职工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也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三是将对异地某一区域购房提取频次明显异常,职工购房价格与提取金额相近、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形加强提取审核。四是明确了对违规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职工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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