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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年第[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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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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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size=3][size=3][/size][/size][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年[font=Times New Roman]4[/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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