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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7〕5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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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t.zj.gov.cn/art/2017/6/2/art_1229101516_30888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7〕59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7〕5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5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但也存在“人地不对应”、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
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2017年6月底前划转到位。
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政策力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上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9个月及以下、9-18个月(含18个月)、18个月以上的市(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由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规定的不低于5%分别调整至不低于8%、7%、6%,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完善个人缴费政策,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补贴标准、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政策,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规范参保指标核定,尽快研究出台“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实现信息化、精确化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建立确权成果信息化共享机制。
(三)加强基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4〕36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到5%的市(县),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整改到位。对于土地出让收入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市(县),不得批准征地,不得享受省级调剂金和奖补资金。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稳妥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2017年5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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