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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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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01.0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5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一年中如果有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只要在自行申报期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自行申报纳税程序:
  1.取得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就近到地税局纳税申报大厅索取。
  2.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后附有填报说明,纳税人在填写之前应认真阅读,按要求填报。
  3.办理申报。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己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必须要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该协议(合同)在代理申报时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以往申报情况,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即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到申报大厅可能会遇上排队的情况,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因此,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6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直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支持!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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