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规定 | 2015.9.14 |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稿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仅涉及标题名称变更、正文和附件无其他修改内容,这些文件不因机构改革的影响可继续执行。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 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四栏,继续执行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按发文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以供查阅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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