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取得的土地应于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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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可见,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合同约定,您公司已于去年9月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自去年10月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