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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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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48
发文单位: 吉林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文件名: 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市地税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工矿企业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解决税负不公问题,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下发了《关于对桦甸市等地设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批复》吉市政函[2011]206号文件,现就落实该文件精
神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各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7月1日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
  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文件执行。吉林市3—24元/平方米;蛟河市1.5—12元/平
方米;桦甸市2—12元/平方米;舒兰市1.5—12元/平方米;磐石市1.5—12元/平方米;永吉县3—9元/平方米。
工矿区的征税范围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桦甸市等地设立开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批复》(吉市政函
【2011】206号)确定。吉林市所属工矿区土地等级,按照吉林市基准地价图(2005年版)确定,基准地价图以外
的为六等;五县(市)所属工矿区土地等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开征前的税收征管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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