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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八、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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