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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2.《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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