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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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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2009]6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9]60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4-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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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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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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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6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0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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