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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9]60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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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9]60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9]60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60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6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0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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