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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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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2010]1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10]10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0-01-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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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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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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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0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2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如有与财税[2009]167号文不一致的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应统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
二、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缴申报办法,市局近期将另行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辖区证券机构和税源情况,通过集中约谈、政策宣讲等有效形式,加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督促并协助证券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传递信息,及时修改、调试计算机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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