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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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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3年第4期) |
发文日期: |
2013-12-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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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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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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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第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5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3年9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2013年第4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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