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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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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9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4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1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法规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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