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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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