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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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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指引
发文日期: 2019-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2.25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地办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业务,我局提供以下办税指引供参考:
   一、自开专用发票范围的确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开专用发票的办理方式
   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如下顺序办理:
   (一)申请增值税发票核定:
   1.增值税发票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等;
   2.办理方式: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后台审批;审批时长一般为2个工作日以内;
   (2)纳税人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大厅办理,报送资料如下:①《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④发票专用章印模;
   ⑤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网站下载或者办税服务厅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⑥购票员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二)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1.税控设备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2.办理方式
   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大厅办理,报送资料如下: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3.已有金税盘(税控盘)设备的纳税人办理方式:
   (1)金税盘(税控盘)设置检查:
   纳税人自行调整金税盘(税控盘)时,金税盘(航信)操作路径为:系统设置-网上变更-点击金税盘网上变更;税控盘(百旺)操作路径为: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2)税控设备无法自动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报送资料如下:
   ①《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②金税盘(税控盘);
   三、自开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开通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需再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需注意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请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注意办理报税手续,按照税控设备提示每月15日前完成抄税、清卡。
   (四)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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