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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征[1997]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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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征[1997]42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征[1997]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7]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7]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管道运输所使用票据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仅适用于管道运输业务,为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与客户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用发票共分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
  三、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防伪无碳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使用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四、专用发票的规格为40开(190mm×105mm)。
  五、根据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每本专用发票销售给纳税人的最终价格为12.50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附件: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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