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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预[2008]147号 吉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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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83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预[2008]147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预[2008]147号 吉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发文日期: 2008-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吉财预[2008]14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二道白河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部分)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部分)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地方20%(暂列省级收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央60%、省级20%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中央20%(待分配)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核定比例无误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分摊的在我省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暂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三、国家按系数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时全部留在省级国库。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收到中央总金库划款后,全额列入省级金库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省财政厅。
  
  四、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暂时由总机构统一将6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 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02]1117号)同时废止。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2]1077号)中有关跨市州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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