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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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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地税发[1996]410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6]410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7年发票承印厂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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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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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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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7年发票承印厂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4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我省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局审核确定,下列企业为1997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厂(名单附后),请各地于1997年1月15日前到省局征管处领取《发票准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新版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印制,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只能在省局确定的印刷厂印制,凡未持有《发票准印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印制;同时,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督促承印企业管好、用好防伪专用品,并定期检查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保管、使用情况,于每年底前20日内将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保管、使用情况整理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广告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交通运输行业专用票据、计算机专用发票以及民航服务专用发票、塑封定额发票均由省局统一审批印制,各地用上述票据,请到省局申请领购。
三、为确保我省普通发票的严肃性,各地要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的审批,对确需自印发票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其申报理由,加强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自印资格;要求各地于每年底前20日内将所批自印发票的企业名称、票种、数量等情况抄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对业务涉及全省范围的特殊行业需全行业统一自印发票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审,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到省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
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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