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如何享受工程优惠?
[行业]1200001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该公司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只能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应与一期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