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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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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征[1999]44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征[1999]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财产保险“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0-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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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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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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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财产保险“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4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省财产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分别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保费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具体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发票”适用于上述三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厦门市)在经营各种财产保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二、“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购领,各县、市(区)局向地(市)局购领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各地、市、县(区)局要做好“保费发票”的进、出库登记手续。
三、“保费发票”的工本费由省局与地(市)局结算。
四、“保费发票”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启用。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据”可延用至今年底止。
附件: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略)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退保费发票(略)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略)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发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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