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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15〕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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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5〕13号
文件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15〕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13号
  全文有效
  2015.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单位,各高等院校:
  《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德州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外国专家作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根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满足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条件、在德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员,包括:
  (一)在国外曾主持重大产品或技术研发且获得重大国际奖项,在国际上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的外国籍人员;
  (二)具备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的德州市现代产业首席专家相应层次的外国籍人员;
  (三)具备与省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德州市现代产业首席专家相应层次的外国籍人员;
  (四)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重大中外经贸合同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五)在经济、技术、工程等领域具有特殊专长和丰富经验,我市急需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外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依托产业、按需引进、高端引领、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引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相关证件。
  第七条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市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九条引进到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聘期在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应当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相关证件:
  (一)聘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为其聘用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为聘用的外国专家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三)外国专家本人凭有效护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四)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入境15日内,持外国专家本人的有效护照、职业(Z)签证原件及其他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五)对已持旅游(L)、学习(X)、访问(F)签证来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专家,确需长期聘用的,聘用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和聘用合同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为聘用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
  (六)聘用单位应当持外国专家本人的有效护照、《外国专家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条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其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交回《外国专家证》,并重新办理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聘用合同的聘期不满1年的,《外国专家证》的签发有效期与聘期一致。对高层次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可以办理有效期为2-3年的《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需要延期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鼓励外国专家带资金、带项目、带成果、带技术等到本市创新创业,符合《德州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资金扶持。各县(市、区)、园区应当在项目落地、政策扶持、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外国专家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在本市工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要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承担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首要责任和主要义务。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要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建立外国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专家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或者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十七条建立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交通、文化、卫生、体育、外事、旅游等部门,共同做好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保险福利、配偶就地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住房保障、出入境、文化交流等服务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外国专家建言座谈会,协调处理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外国专家待遇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要为外国专家在德州居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当活动提供方便。外国专家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自办理《外国专家证》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聘用的外国专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外国专家工资。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零用费。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可以投资、智力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聘用单位的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条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可以免费入住市外国专家公寓,对于未入住外国专家公寓自购住房的外国专家,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三条为外国专家和配偶发放“外国专家服务卡”,并享受以下服务:市内所有公办景区免费游览;每年在德州大剧院免费观看演出10场;在德州体育馆免费健身;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每年组织1次健康体检和考察疗养;外国专家定点医院为专家开通医疗服务通道,配备英文导医;参加每年举办的外国专家联谊活动。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家可以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市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可以为其逐级申报下列奖励:
  (一)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友谊奖”;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齐鲁友谊奖”;
  (三)中国政府“友谊奖”。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友谊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获得国家和省、市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或者省、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智项目计划,按照规定使用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引智专项资金,对国家、省、市经费资助的引智项目,实行配套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聘请外国专家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新闻单位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新闻稿件应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外国专家与聘用单位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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