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00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542|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17 11: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青住金发[2016]10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6]10号
  全文有效
  2016.4.22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如下:
  一、将申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