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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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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 |
文件编号: |
鲁财票[2016]2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 鲁财票[2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5-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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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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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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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票[2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票[2016]2号
全文有效
2016.5.6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1、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3、申请函(需列明公益事业范围或项目);
4、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dcz.gov.cn下载)。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具。若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系统开票,手工填写票据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开票信息,否则暂停换领新财政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已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加强票据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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