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青财税[2016]22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2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11-0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财税[2016]2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财税[2016]22号
全文有效
2016-11-9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同意我市阶段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