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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2]10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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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函[2012]10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2]10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8号
  全文有效
  2012.5.1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四、根据《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省局将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一般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于7月底前发文公布。
  为做好本次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见附件一),试点纳税人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户、逐个品种地进行实地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6月5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于6月中旬召开有关调查数据测算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六、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纳税申报期)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暂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着手开展相关行业、产品的调查摸底工作,细致了解、认真掌握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面统计试点可能涉及的产品具体名称、原料种类等,组织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试点培训,确保该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
  2.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
  3.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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