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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交发〔2020〕4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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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文件编号: 津交发〔2020〕43号
文件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交发〔2020〕4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交发〔2020〕4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交发〔2020〕43号
  全文有效
  2020.4.2
  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疫情对天津民航业的影响,我们研究制定了《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4月2日
  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天津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航运输业(含航空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市民航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企业复工难、物流运输难的问题,打通我市企事业单位复工人员返津的空中通道,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加快航线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对符合政策的民航专项补贴资金,加快项目审核,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缓解当前部分民航企业资金流动紧张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天津机场)
  (二)强化信贷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民航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三)加强应急融资支持。积极推动在津注册航空公司、天津机场纳入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保障名单,向我市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加强对接,帮助企业获得我市金融机构提供的疫情防控应急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加强保险服务。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民航企业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五)降低企业综合税费。推动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在津注册民航企业纳入困难企业名录,在享受《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政策的同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部署,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
  三、保障民航企业人才稳定
  (六)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于民航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航企业,享受《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0〕15号)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缓交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强化民航企业防控措施
  (八)统筹协调防疫设备物资保障。保障天津机场、基地航空公司、空港货站等一线操作人员较多的民航企业必要的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和医疗防疫设备。建立防护用品耗费大的民航企业与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直接联系,确保防控物资及时保障至民航一线员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本措施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后续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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