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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发〔2019〕2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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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1/a34356f3bd074f4ab79a4f6b7b6ea3c3.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琼人社发〔2019〕212号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发〔2019〕2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9〕212号


琼人社发2019212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

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核心,面向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新模式,加快后备技能人才培养。2019年至2021年,全省培训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不少于1200人。2022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每年培训学徒600人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培养对象为与我省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
(二)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体系和考核制度。
(三)培养内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要强化工匠精神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合作的培训机构研究确定。

(四)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由各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以培养中级、高级以上(含高级工)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三、各方职责和要求

(一)企业职责。企业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3.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导师。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4.建立学徒名册,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二)培训机构的职责。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的培养要求和目标,负责设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有针对性的培训师资队伍,承担具体的教育培训任务,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企业培训中心),取得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与培训职业(工种)、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3.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

4.培训机构人员、师资、资金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徒的职责。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培训期间,学徒因本人原因提前退出培养协议的,向企业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自行退出的学徒,记入我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四、政策支持
(一)学徒的基本工资。学徒在约定培养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
(四)财政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给予补贴,2021年(含)前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列支,2022年起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培养目标等级和培训职业(工种)确定,具体如下:
1.组织普通职业(工种)的培训,以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四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一、二级)为培养目标的分别按每年5000/人、7000/人、9000/人的标准补贴;
2.所培训职业(工种)在我省紧缺职业目录内的,在普通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再增加每年500/人。
补贴期限按照培养方案明确的培养期限确定,中级工、高级工培养层次的培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因所培训职业(工种)职业标准较高,需要将培养时限延长到3年的,需在开班备案时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批。
五、补贴申领流程
(一)开班备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开班备案审核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新型学徒培训开班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1.一家企业独立开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所在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两家以上企业委托同一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的,由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企业在同一属地,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在不同属地,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

备案材料包括:
1.海南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见附件1);

2.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含学徒培养方案)。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40%,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培训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已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实施培训。企校双方按照培养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培养,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监管,不定期对培养过程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每家企业、培训机构不少于1次)。每学年培训结束,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过程有关记录资料,其中,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学员培训签到记录资料不少于20次。

(三)考核评价。企业和培训机构按培养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须及时组织所有学员进行考核评价。企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开展评价,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即视为完成培养任务,考核合格
(四)培训补贴余款拨付。学徒培养期结束后,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拨付补贴余款:
1.海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验收申请书(附件2);
2.培训机构出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余款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政财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全过程资料的存档保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要统一制定学徒培训备案审核、补贴申领等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级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学徒培训,不得虚报补贴金额。对在学徒培训过程中出现虚报、套取、骗取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整改合格前不再承担学徒培训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年底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size=21.3333px]附件:[size=21.3333px]1.海南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表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2.海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验收申请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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