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稽[2002]71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2]7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10-1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2]7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开具冠名的并套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票样附后)。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为三联电脑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由买入方留存;第三联结算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由卖出方留存。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规格190×5英寸;包装100份/包,2000份/箱。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销毁等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