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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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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地税稽[2003]14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3]1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2003-06-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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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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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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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复函
沪地税稽[2003]1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27日
上海市港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沪港计[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因管理体制变化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为适应目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对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作部分修正并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二、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使用至2003年7月31日,新版发票自2003年8月1日起启用。
特此函复。
附件: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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