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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8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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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3]8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8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8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83号
  全文有效
  2003-09-25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执行期限
  凡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执行期内(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办理纳税申报;执行期结束后办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契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2001]70号)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但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可以减免的,由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除“第1条”规定外的免税事项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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