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8]41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10-3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1号
全文有效
2008-10-3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申请查询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区县分局管辖范围的,由区县分局受理,具体受理部门由各区县分局指定;申请查询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市局范围且区县分局无法受理的,受理部门为市局办公室,然后由办公室安排处室具体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