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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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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59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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