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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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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79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9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9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

  附件: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2003年7月3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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